高校、科研院所是國家創(chuàng)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的重要供給側。自十八大以來,國家密集出臺了多項政策促進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成果轉化,那么我國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又是如何呢?
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是一個帶有明顯“中國特色”的概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界定,科技成果指的是“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fā)所產生的具有使用價值的成果”而“科技成果轉化”,按照《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18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給出的定義: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xù)試驗、開發(fā)、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fā)展新產業(yè)等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從改革開放之初直到現在,我國政府始終是科研活動,特別是高校和公立科研機構科研活動的主要資助者,同時又是絕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機構乃至國有企業(yè)的舉辦者、出資人和管理者。
也正因為如此,中國政策語境下的“成果轉化”,既有著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科研項目委托人、科研經費出資人與項目承擔者、經費使用者之間的合同義務關系,也有著政府作為相關機構舉辦者、對科研成果這類無形資產的產權歸屬關系。
十八大后,迎來重點突破期
當前世界經濟進入新舊動能轉換期,而科技產業(yè)革命也將帶來新的經濟增長動能。十八大提出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路,將創(chuàng)新置于國家發(fā)展戰(zhàn)路的核心位置,十九大以來加大科技體制改革力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頒布《實施く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2016),出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2016),完成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
2023年后密集出臺多項政策
自2023年以來,科技部、教育部等國家部委更是密集出臺了多項政策措施,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可見國家對科技創(chuàng)新和成果轉化的重視。
2023年02月19日,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發(fā)布《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以更好地發(fā)揮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作用
2023年02月17日,科技部印發(fā)《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提出對于技術研發(fā)類機構,注重評估在成果轉化、支撐產業(yè)發(fā)展等方面的績效,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2023年02月17日,科技部印發(fā)《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提出對于技術研發(fā)類機構,注重評估在成果轉化、支撐產業(yè)發(fā)展等方面的績效,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2023年5月13日,科技部、教商部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推進高等學校專業(yè)化技術轉移機構建設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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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現狀
科技成果轉化由于關系到多個部門和版塊,系統性強、復雜程度高,除了需要高校、科研機構配合以及政府政策法規(guī)支持以外,企業(yè)的承接能力及相關第三方服務支持也是重要因素。
三強 |
三弱 |
現狀 |
科技成果資源供應強
企業(yè)轉型升級需求強
政府戰(zhàn)略規(guī)劃目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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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機構轉化支持弱
企業(yè)承接條件能力弱
社會轉化服務體系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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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國家項目轉的好
中間態(tài)優(yōu)秀項目轉的少
小型短平快項目轉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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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提供端(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核心問題
高校專利轉化率明顯低于專利申請量
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18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顯示,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仍存在各種挑戰(zhàn)和各種不足。
高校專利申請量穩(wěn)步增長,但是轉化率相較于申請量明顯較低,雖然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物力進行各種創(chuàng)新研發(fā),但是沉睡專利數量以及專利壽命明顯低于各知名科技公司,維持在六年以上的發(fā)明專利只占到了不到30% ,實用新型專利普遍維持時間只有兩到三年,說明高校對于專利運營以及專利轉化還存在著很多的缺陷,跟國外的高等院校存在一定的差距。
技術提供端(高校及科研院所)問題分析
缺乏風險防控機制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流程復雜,環(huán)節(jié)較多,涉及面廣,存在各類尤其是合法合規(guī)的風險要素。
缺乏專業(yè)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
全國2766家公立研發(fā)機構、高等院校中,僅有9.5%的單位設立了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
沒有設立專門技術轉移機構的單位,多由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成果轉化工作,缺乏專門服務崗位;
特別缺少既懂成果轉化,又具備法律,財務、市場等專業(yè)能力的復合型人才。
高校科技人員缺乏晉升渠道
從事成果轉化工作教師的職稱晉升通道以及校外兼職和離崗創(chuàng)業(yè)相關制度。
缺乏專利布局與高價值專利培育
我國高校專利申請量快速增長,但卻有不少專利閑置,各高校在專利培養(yǎng)和布局上缺乏引導。
“成果究竟屬于誰”
高校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歸高校所有,屬于國有資產管理范疇,這也使得成果轉化難以突破性進展。
缺乏統一的工作流程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涉及到院系、學校等多個部門,科技工作者在開展成果轉化時,不知道找哪些部門協作。
科技承接端的核心問題
科技成果轉化特性及企業(yè)發(fā)展策略決定了承接動力不足科技成果要想應用,最后都需要落實到企業(yè)上,然而企業(yè)更關注當期的業(yè)績,而忽視遠期才能產生效益并且具有一定風險的技術創(chuàng)新活動。
在與高校合作時,企業(yè)老板對教授會提出一些不切實際的要求,希望教授的成果馬上就能夠批量生產,而科技成果轉化卻是一個長周期、高風險、高投入、高難度的事情,這與企業(yè)的需求并不匹配。
科技承接端問題分析
我國企業(yè)的主體是中小企業(yè),最需要技術支持,但又最缺乏技術創(chuàng)新和轉化的條件。
國有企業(yè)技術人才多,研發(fā)條件好,但考慮科技投入風險大、見效慢,一般只對現有的生產要求開展科研,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但要過一定時間見成效的科技成果難以在企業(yè)轉化和推廣應用。
由于科技成果在轉化過程中存在技術不成熟,市場需求不確定、與科研機構整合難等問題,企業(yè)不愿單獨承擔運用新技術開發(fā)新產品所需的高額資金與風險,而是傾向于追求快速反應、低成本及高利潤的技術成果。
科技成果中還存在大量的隱性知識。而企業(yè)引進的科研人才、生產操作人才是嚴重不足的。這也限制了知識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
雖然高校、 科研院所和企業(yè)之間往往能夠以協議的方式建立合作關系,但“貌合神離"現象突出。
轉化方式利弊分析
自行投資利弊分析
利:
科技成果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轉化收益,一般會組織科研人員進行后續(xù)研究開發(fā),且享有后續(xù)開發(fā)成果的所有權
弊:
研發(fā)者與市場化需求者思維差距大 ,研發(fā)者的很多成果形成了中間產品,卻在推廣轉化過程中失利;高校及科研院所內的科技工作者往往有自己的工作或者退路,很難全身心投入成果轉化中去;科技工作者的企業(yè)管理、市場運作經驗有限。
成果轉讓利弊分析
利:
收益與風險全部轉移,即轉讓方收取的轉讓費,不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效果直接關聯,也不承擔轉化的風險。受讓方能夠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權,即可以自己實施、禁止或許可他人實施,轉讓、放棄等。
弊:
受讓方投入的費用較大,包括支付科技成果受讓費、交易費用和轉化科技成果的費用等;交易過程比較復雜,交易時間比較長;如果交易不徹底,科技成果所有人仍占有該成果,而且科技成果完成人掌握的非編碼知識不可能一并轉讓,受讓人需要付出較多的努力才能掌握同等水平的非編碼知識。
合作轉化利弊分析
利:
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不涉及科技成果權屬的轉移,程序簡單。對于企業(yè)來說,不必支付科技成果的使用費或轉讓費。
弊:
合作雙方的關系并不緊密。
作價投資利弊分析
利:
對科技成果所有人而言,可繼續(xù)對該成果進行研究開發(fā),并分享其轉化收益,而且不受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的限制。
對于被投資企業(yè)的其他投資人而言,無需支付現金就可獲得對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控制及其轉化收益,是一種成本低、風險小的交易方式。
對于被投資企業(yè)而言,將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利益與企業(yè)的經營業(yè)績綁定在一起科技成果所有人會全力支持該成果的轉化及后續(xù)研發(fā),因而更有利于該成果的轉化。
弊:
對于不太成熟的科技成果,投資風險比較大。
成果許可利弊分析
利:
程序簡便,交易成本比較低;被許可人支付的交易對價也較低,通常與被許可方的生產規(guī)模相關,或所解決的問題大小有關;風險較小,當科技成果中的專利權、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被新的技術替代等情形出現時,被許可人受到的損失也較小。
弊:
交易過程比較復雜,交易時間比較長;如果交易不徹底,科技成果所有人仍占有該成果,而且科技成果完成人掌握的非編碼知識不可能一并轉讓,受讓人需要付出較多的努力才能掌握同等水平的非編碼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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