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簡介
2003年1月27日,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了2002/95/EC指令,即“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簡稱RoHS指令。基本內容是:從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產品中,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種有害物質。 RoHS指令發布以后,從2003年2月13日起成為歐盟范圍內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歐盟成員國轉換成本國法律/法規;2005年2月13日,歐盟委員會重新審核指令涵蓋范圍,并考慮新科技發展的因素,擬定禁用物質清單增加項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歐盟市場上將正式禁止六類物質含量超標的產品進行銷售。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2007年3月1日實施的《管理辦法》要求企業按照SJ/T 11364-2006的要求加貼標識(在信息產業部網站上可以下載標識樣本)
《管理辦法》核心內容:
電子信息產品設計者在設計電子信息產品時,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由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者自行確定。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或進口者應當在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上標注環保使用期限,由于產品體積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標注的,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
生產者應當逐步減少并淘汰產品中鉛、汞、鎘、六價鉻、聚合溴化聯苯(PBB)、聚合溴化聯苯乙醚(PBDE)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對于不能完全淘汰的,其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
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納入3C管理
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應當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進行標注,標明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產品體積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標注的,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標注標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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