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在相同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否則將構成侵權。另外,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若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也都將構成侵權。
現實中,商標使用許可是普遍存在的,同時商標侵權的數量也不少。這必然會出現一種情形:發現商標侵權的事實,被許可人想直接起訴維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分為三類,包括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不同的許可方式,對被許可人享有不同的權益,提起訴訟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
現實中最為普遍存在的許可方式應該是普通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該許可方式下,將可能同時存在許多被許可人,根據相關規定,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需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才可以提起訴訟。
另外,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該許可方式最為霸道,連商標注冊人都不能使用許可的注冊商標,被許可人的地位幾乎接近商標注冊人。對于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再經過商標注冊人的授權。
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對于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
結語:不同的許可方式,對應被許可人直接起訴的條件也不同。被許可人若發現商標侵權行為的存在,可以根據自身取得的許可方式來判斷,對于排他使用許可及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與商標注冊人及時聯系,積極維權,保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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