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定義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這些收入所依賴的技術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不屬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情形
1. 核心技術所有權歸屬問題
當企業的核心技術所有權屬于其他公司時,通過該技術使用獲得的收入不能視為高新技術收入。例如,互聯網公司A購買了軟件商的軟件使用權,其運營過程中通過軟件使用獲得的收入,并不具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資格,因為公司A不擁有軟件技術的所有權。
2. 技術或服務非核心支持作用
如果技術或服務對于產品本身的性能沒有核心支持作用,那么相關收入也不能算作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以公司B為例,其開發了一套先進的電子系統幫助在線銷售產品,即便系統開發技術先進,若對產品性能無核心作用,其收入同樣不被視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3. 收入與核心技術產品或服務無關
對于那些僅從事產品買賣、未對產品本身進行任何改進的企業,其獲得的收入不能算作高新技術收入。典型的情況包括進出口貿易企業,它們只是簡單地買入和賣出產品,沒有進行任何技術改進。
申報高新技術收入時的注意事項
1. 財務核算時將高新產品收入與非高新產品收入分開核算,產品型號種類較多時,可按大類歸集。
2、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如知識產權、合同、發票、出庫單、物流單據、等,確保確保產品名稱及產品核心技術與《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相符。
3、建議高新產品收入單獨建立輔助核算明細賬,便于日常梳理與監管機關審核。
4、確保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即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企業必須確保其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這不僅涉及到收入的來源和性質,還包括企業在研發和技術創新中的投入和產出。遵循上述指導原則,企業可以更準確地進行高新技術收入的申報,從而提高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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