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促進我市知識產權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商業秘密保護等項目。
第十五條發展資金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具有廣州市戶籍或者持廣州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的自然人,個別項目根據實際需要可擴展至全國范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申報人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具有完成發展資金項目的工作基礎和實施條件,有知識產權工作基礎和財務管理制度,自然人除外;
(三)發展資金項目對申報人有其他條件要求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在項目申報指南中明確。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申報人按廣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發展資金項目申報限制:
(一)申報人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發展資金,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二)同一申報人年度申報發展資金的前補助項目不超過三項;
(三)曾獲得發展資金立項支持的一次性扶持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四)發展資金項目對申報限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對申報周期內獲得指定獎項或達到特定條件的高價值專利、商標給予扶持,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獲得中國專利獎的,金獎每項不超過100萬元、銀獎不超過5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20萬元。同一專利已獲得廣東省專利獎扶持的,按不超過上述標準進行差額扶持。
(二)獲得廣東省專利獎的,金獎每項不超過50萬元、銀獎不超過2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10萬元。
(三)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給予一次性扶持,每項不超過100萬元。
(四)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扶持,每項不超過50萬元。
(五)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認定為地理標志的,給予一次性扶持,每項不超過10萬元。
(六)獲得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等省級或以上獎項的,金獎每項不超過20萬元、銀獎不超過1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八條對申報周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的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及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領域出口基地重點機構(企業)給予扶持,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每項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九條支持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對在知識產權交易場所完成轉讓、許可,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登記的授權專利,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企業吸納轉讓許可專利。支持中小微企業以轉化實施為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從國內高校、科研機構、醫院、國有(控股)企業吸納專利成果。企業吸納的專利成果按照每件專利實際支出的轉讓費、許可費不超過5%的標準予以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高校、科研機構專利轉讓許可。支持高校、科研機構、醫院向企業轉讓、許可專利成果,在申報周期內轉讓、許可達到30件(次)以上的給予扶持10萬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萬元,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專利轉讓許可服務。對在申報周期內促成廣州市企事業單位實現專利轉讓、許可達到200件(次)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扶持5萬元,每增加100件(次)增加2萬元,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支持知識產權金融,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活動所產生的利息、評估費用等進行扶持,按不超過所質押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實際貸款額2%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80萬元。
(二)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保險。對企事業單位購買知識產權保險進行扶持,按照不超過實際投保費用50%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扶持險種由市知識產權局明確。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對已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照不超過發行金額1%的標準對發行主體給予扶持,按照總額不超過發行金額1%的標準對獲得融資的企業給予扶持,同一證券化產品扶持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四)金融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扶持,用于補助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評估、宣傳、培訓和績效獎勵等費用。對申報周期內純知識產權質押登記金額超過5億元或質押登記項目數超過100項的,按照不超過質押金額總額0.05%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五)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對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扶持。對申報周期內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且知識產權質押登記金額超過1億元且質押登記項目數超過20項的,按照不超過質押金額總額0.03%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支持貫徹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初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33250-2016)、《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1-2016)國家標準認證的企事業單位,且專利數量符合當年申報指南規定條件的,給予扶持2萬元;完成首個認證周期通過再認證的,增加扶持3萬元。
第二十二條鼓勵引進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品牌培育機構、品牌機構的全資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分別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第二十三條支持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進,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完成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按不超過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扶持,專利代理機構應將不低于50%的資金獎勵給首次執業的專利代理師。
第二十四條支持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按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五條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自然人的知識產權維權,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發明專利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商業秘密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二)涉外知識產權維權。發明專利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8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商業秘密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應對國外權力機構開展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調查并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機制建設,強化知識產權跨部門聯合執法、跨區域協作保護、建立健全社會共治模式,在行政、刑事司法、仲裁、調解等案件處理中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援助和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支持在重點產業、新領域、新業態等建設知識產權保護或維權援助機制,每項扶持不超過20萬元。
(二)支持相關單位在源頭追溯、實時監測、在線識別、技術調查、電子數據取證、公證服務、法律服務等方面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技術支撐和專業服務,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相關機構協助馳名商標、老字號、知名品牌保護,為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保護老字號、知名品牌知識產權提供專業服務,每項扶持不超過30萬元。
(四)支持相關機構協助建立完善廣州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為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侵權預警、人才培訓、咨詢指導等服務,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五)支持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構,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援助中心運用知識產權大數據優勢,與行政、刑事司法、仲裁等部門建立完善專利、商標授權確權維權銜接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和多元化解決體系,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發展項目及金額。
(六)支持知識產權信用體系建設,推動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分類分級監管與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刑事司法、仲裁調解、維權援助等工作的協同聯動、提升監管效能,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發展項目及金額。
第二十七條支持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重點領域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支持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開展的重點領域、行業或重大項目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每項扶持不超過20萬元。
(二)專利導航。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服務機構以及重點園區等開展產業規劃或研發活動專利導航,產業規劃類每項扶持不超過80萬元,研發活動類每項扶持不超過15萬元。
第二十八條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開展商標注冊申請指導和商標數據統計分析工作,提升商標注冊申請質量,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工作內容、工作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九條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開展地理標志和區域品牌培育、運用,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工作內容、工作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條支持學校知識產權建設,支持學校開展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工作,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工作內容、工作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一條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
(一)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托管服務,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托管企業數量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25萬元。
(二)園區、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產業園區、行業協會管理單位,在園區、行業協會設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或商標品牌指導站,通過園區、行業協會自身或引入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園區企業、協會成員提供知識產權托管、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知識產權維權、知識產權信息、商標品牌培育等服務,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服務內容、服務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知識產權大型活動,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參加廣東省、國家或國際性知識產權活動,或組織開展全市性知識產權活動,扶持金額根據活動規模、任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四)支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運行,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在國家、省、市完成備案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服務能力突出、服務效果顯著的,每個網點扶持不超過10萬元。
(五)支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絡建設服務,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指導我市各類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運行,拓展服務功能,協助完成國家、省網點備案等工作,組織市級網點備案、工作績效評價等工作,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二條支持知識產權文化建設,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知識產權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傳播,宣傳知識產權工作,普及知識產權文化,每項扶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三條實施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基地、示范園區和示范企業培育,支持園區和企業提高商業秘密保護能力,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示范基地每項扶持不超過100萬元,示范園區和示范企業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四條支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知識產權創造、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擴大知識產權交流合作、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和文化建設等重點工作,具體項目設置和扶持金額經市知識產權局集體研究后確定,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市級重點工作項目。按照當年度市委市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國家、省明確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識產權重大項目,設立相應的重點工作項目。
(二)區級重點工作項目。各區知識產權局根據知識產權工作需要提出項目目標和資金需求,制定項目可行性報告,經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后確定開展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各項目的申報范圍、立項數量、具體扶持標準和申報周期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實際和財政資金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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