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OHS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一、要求與解析
?? (一) 《審核規范》要求
???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這些信息,并應將有關信息傳達給相關人員和其他相關方。
?? (二)解析
??? 1.對國家和行業有關OHS 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遵守,是用人單位在OHS方針中必須予以承諾的,因此遵循法律及法規等要求,是用人單位OHS管理的重點和其應盡的義務。
??? 2.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遵守OHS法律法規體系 (泛指OHS 國家法律、國家級和地方的法規、國家級(行業)和地方級的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的程序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獲取與遵循的管理程序》、《職業安全健康標準與規定發布與執行程序文件》等。
??? 3."其它要求"主要是指屬于法律法規體系以外的規章,如用人單位的上級部門的文件規定,用人單位的OHS管理制度與有關企業標準,設備、工藝、安全等操作規程。
??? 4.用人單位應明確OHS法律法規體系和其它要求的獲取渠道、包括范圍、來源、確認等,用人單位內OHS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獲取部門(如安全、法規、標準、人事、教育、企管、保衛等部門),歸口管理部門以及相互聯系與通報的形式等。
??? 5.已獲取的OHS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應由歸口管理部門列出清單,可按類別排序(如法律類、國家法規類、地方法規類等);也可按發布實施時間排序。
??? 6.要特別注意并定期跟蹤已有新的同內容的法律法規頒布后,舊的應及時清理并停止使用。若在國家和地方均有同內容的法規、規章和標準時,層次之間不得矛盾。總體原則是:"新的取代舊的,地方服從國家"。
??? 7.有效版本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應根據其適應性及符合性,采取有效的方法與手段,分別按需要將版本傳達給用人單位內最高管理層、有關職能部門、有關分廠車間以至班組和員工,必要時應向相關方介紹和通報。
??? 8.在傳達、宣傳、貫徹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時,要防止走形式,輕效果,一陣風,一風吹;要有的放矢地將法律法規等要求變成有關部門與人員OHS 工作的依據和準繩,成為指導用人單位做好OHS 工作的實際行動。
??? 9.建國以來我國頌布的有關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見本書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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