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為什么建議將組合商標進行分開注冊?
商標注冊,為什么建議將組合商標進行分開注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均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而組合商標就是指用“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要素中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由于組合商標綜合了各要素之間的不同特點,所以具有圖文并茂、形象生動、引人注意、容易識別、便于呼叫等優點。加上申請組合商標大大節省了分開注冊的費用,所以圖文色型兼備組合商標深受商標注冊人的喜愛,因而得到了普遍而廣泛的使用。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組合商標注冊申請時,有些商標代理人經過分析后會建議委托人“將組合商標進行分開注冊”。不明真相的委托人往往以為商標代理人這樣做是為了多收代理費,其實真實的原因在這里:
第一,雖然組合商標具有圖文色型兼備,且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便于讓消費者識別等優點,但是商標要求的組合必須協調,表達的中心思想必須明確。如果組合起來的商標讓人覺得“牛頭不對馬嘴”,或者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顯著性,不僅發揮不了商標的識別功能,而且申請人提交此類商標注冊申請時,也難以獲得核準注冊。
第二,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中對“組合商標”的審查規定,組合商標中出現如下幾種情況:(一)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二)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三)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五)商標圖形部分近似;(五)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同時,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另外,我國對組合商標采取對各構成要素進行單一審查的審查方式,即要求構成組合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元素均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才能通過審查。換句話說,就是只要組合商標中有一個構成要素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那么這個組合商標就會被駁回,最終導致商標注冊失敗。
第三,將組合商標進行分開注冊將會大大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且商標分別注冊成功后,商標注冊人可以進行商標組合使用。如果要申請注冊的組合商標對于申請人來說非常重要的話,待分開注冊的商標都授權后,在將兩個商標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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